江津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公告
〔2022〕第7号 -公示公告 -江津网-九游会登录j9入口

2022-01-12 21:53    来源:江津区融媒体中心
2022-01-12 公示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经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11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22112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22年1月12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8年1月29日 重庆市江津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2月3日 重庆市江津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1月13日 重庆市江津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1月12日 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大会审议议案、审查报告,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项议程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增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二月底前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或者调整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并予以公布。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根据需要可以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并公告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各代表团的组建方式和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副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六)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本次会议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七)决定大会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名单;

(八)决定应邀上大会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九)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十)组织代表视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收集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十一)决定成立大会筹备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十二)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决定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征求代表意见。

临时举行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大会筹备处根据会议筹备任务的需要,可以设立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各项具体筹备工作。

第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一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因故确需请假的,代表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获得同意后报大会秘书处批准。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二条预备会召开前,各代表团召集人主持召开第一次会议,推举产生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负责本代表团的会议组织工作。酝酿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十三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委员七至九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计划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十八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秘书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大会日程;

(五)决定提出议案和质询案的截止时间、提名推荐有关候选人的截止时间;

(六)提名应由大会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七)提出选举和通过人选的具体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八)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报告、财政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和议案审查报告,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组织或者委托主任会议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十一)听取并通过大会秘书处关于各代表团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情况,并转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十二)发布公告;

(十三)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

(四)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召集有关代表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并将讨论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不是代表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是代表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并获批准同意;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批准同意。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人员范围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设新闻发言人。会前由大会筹备处主任任新闻发言人,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长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办理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内容不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符合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的,可以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九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需要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应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重大事项;

(三)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方面的事项;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选举事项;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和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

(三)区监察委员会监察权、区人民法院审判权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每次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委员七至九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主席团提出的议案,直接提交大会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其余各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汇总后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间起,至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按照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主席团应当将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第三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应及时通知提案人和有关部门,提案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将该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将该议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笫三十六条大会表决通过的议案,有关单位应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之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办理结果的报告,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印发。

第三十七条没有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八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向会议报告工作,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在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三十日前,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汇报,由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区政府财政部门处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将区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将区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的,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就该专项工作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并将初步审议意见转告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并将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一并印发代表,由各代表团审查。

区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代表团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本级预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代表依法联名可以提出本级预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四十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对工作报告中重要的和专门性的问题,可以组织代表中的有关专业人士进行专题审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第四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之外的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作出有关决议决定或者专项工作审议意见。

第四十五条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和专题审议的情况,提出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进行修改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及有关审查结果报告,提出关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进行修改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九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区监察委员会主任人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或者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五十条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并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名称和职数。

设立专门委员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应当单独列入会议议程。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五十一条提出区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推荐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应当书面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或者推荐的理由印发代表。

第五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候选人数,根据应选人数依照法律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五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未选足的代表名额可以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举。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公布当选结果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宣誓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宣誓。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十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罢免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个别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八条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大会全体会议。

第五十九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区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应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区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由本区选举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十条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代表在会议期间对区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代表团同意,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作出答复。

第六十一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六十二条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质询案的答复情况报告主席团。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六十五条提质询案的过半数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受质询机关可以提出请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质询案在被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八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区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等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凡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

第六十九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应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七十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七十二条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调查的问题作出决议后,调查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八章 出席、发言和表决

第七十三条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四条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七十五条主席团可以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发言,代表要求在大会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代表发言应当简明扼要。

第七十六条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规范性文件、议案、决议、决定时,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十七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电子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由主席团根据法律规定决定。

第七十八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报告和发言,应当使用普通话。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时,主席团成员和应邀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应当着正装,其他参会人员着装应当整洁。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佩戴好大会规定的证件,在大会秘书处指定的位置就座。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选举和通过的名单,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审查结果报告等由主席团公告,并在区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有关媒体刊载。

大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规则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

2022年1月11日印制

责任编辑:李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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